1.超标排污或未执行超低排放标准
超排放标准、超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。需在线数据、自行监测报告、现场实测,描述须写超标原因、监测方法、排放口、超标因子、超标时间等。呼吸阀、应急阀、无组织逸散等都不算。在线数据超标只算日均值,小时均值超标的不算问题(有地标规定的除外),注意要排除启停炉等氧含量异常的时段。FID、PID、便携式烟气检测仪等检测仪器数据可以作为参考数据,须开展实测,检测结果超标的算问题。
2.通过旁路、暗管偷排污染物
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,偷排未经处理的废气、废水。须有实际排放的证据(现场查实,或通过中控系统、台账、红外热成像、周边痕迹等,证明确实存在排放)。不包括少量跑冒滴漏,烟道漏气,旁路挡板密闭不严,少量烟气无组织逸散。有旁路管道,但未排放的不算。
3.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
存在排污行为,但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。包括以下几种情形:1.设施未同步开启;2.重要运行参数存在明显偏差(反应温度、压力、pH 值、药剂使用量等),导致运行效果变差;3.无适当理由跳过部分处理工序等。需要检测、仪表、中控、运行记录等明确证据。启停炉过程脱硝等工艺可依据标准、许可或常规给予一定程度豁免或放宽。不含少量粉尘或 VOCs无组织排放设施的运行问题。
4.治污设施运行不规范
排污单位治污设施的运行参数(温度、压力、pH 值等)不符合相关技术指标要求,但对治污效果影响不大的,基本仍能达标排放;初步判断排污单位可能存在不正常运行嫌疑,但未查实(排污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设施正常运行的材料),未开展监测,尚不能立案查处的。活性炭未及时更换、紫外灯管未及时维护等。
5.未按要求采用高效脱硫脱硝等措施
未按排污许可证、环评、环评批复、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安装高效脱硫脱硝等措施,仅采用落后、淘汰、低效的处理方式。
6.未安装治污设施
排污许可证、环评批复、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的脱硫、脱硝、除尘器、VOCs 等处理设施,实际未安装的。需核实并提供有相关政策文件依据。
7.处理技术单一低效
非恶臭异味治理,但使用光催化、光氧化、低温等离子等单一治理工艺,未按相关要求升级污染物处理工艺。